简介:纳税人属于税法上的基本课税要素,其人格如何生成是税法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难题。纳税人人格通常经由个体或组织体构造的法律形式拟制,其特殊性在于需要考察拟制者主观上是否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减少应纳税额的效果,亦即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可能承认或否认个体或组织体所拟制的"纳税人",除了外在的法律形式,税务机关还有可能关注"纳税人"是否具有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实质。对增值税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事先进行资格认定或个案批复,可以减少"纳税人"事后被否认的可能性,促使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解释、适用税法的权力。
简介:一、前言2008年金融风暴发生之后,许多批评的意见都认为这是现代金融资本主义的警钟。而作为始作俑者的众多巨型金融机构,也都被认为从根本上需要全新且大幅度的规制,才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然而,正如同许多指责观点背后所指出的那样,为何精熟于金融操作的各大金融机构,会在2008年的风暴中疏忽至此,而无法预见或避免类似规模的灾难?作为第一线的金融机构的管理阶层是否、或为何欠缺他们应该有的注意?以及主管机关对于现代巨型公司的监管到底有何欠缺?这些问题一直是人们在对金融风暴进行反省时无法回避的基本课题。换个角度来说,所有对于未来的论述,都必须从当下和过去开始探讨;对于金融风暴的宏观上的理解与预防,也必须从构成经济活动主体组件的公司所面临的管制形态开始,搭配对微观上现代公司法中构成最基础限制的董事义务的深入分析,才能知道问题的正确走向。这构成了本文从董事的注意义务出发进行分析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