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萨义德从其批判意识出发,通过放大传统东方主义的某些侧面而在某种程度上重构之。萨义德的批判陷入了私人化,导致批判(所指)和批判主体(能指)分裂,因此批判就变成了萨义德自我建构的一种策略,而不再具有它所力图表征的意识形态特权。萨义德和西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员/雇主或生产者/消费者的关系。
简介:后殖民主义研究在文化学界逐渐传播开来,但在法学界尚不多见,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思想界近乎空白。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将东方主义引入法律研究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中国不存在法律,或者说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这成为东西二元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这一话语不但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也影响了驻华法院和治外法权、排华法案等实践运动。络德睦的理论颇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历史观念和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当然,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法律东方主义需要清理,但东方法律主义的探寻也必须建立在与西方文明的融汇对话之上。
简介: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律学界,有关法律东方主义的争论都备受关注.而当下,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则成为了该研究领域的参照物.尽管络德睦的作品聚焦于美国、中国,以及现代法,但本文提议从一种欧洲视角出发,重新诠释其观点.因此,本文首先审视了,从欧洲视角出发是否是恰当的;进而论证,法律东方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构主义式观点,因此也暗示了在东方主义式法律论说之中,还剩下什么内容可供我们思考.很显然,剩下的内容就是“东方法律主义”这一概念——它暗示了某些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内涵.因此,在结尾部分中,本文评述了这一概念,并且探索了从欧洲视角出发的其他方式,以重新思考法律东方主义.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当修正络德睦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分析,以及他对于“西方”式论述起点的呈现.
简介: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复杂性需要丰富的经验性个案研究。对抗式的法庭审判是研究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活动的富矿。法律制定、法律史的书写、与知识财产相关联的世界体系以及其他不太明显的东方主义表达形式也应被纳入研究视野。除了对过去的、殖民地的东方主义加以关注之外,还要考察当今的、帝国中心的东方主义、自我东方主义以及其他新的东方主义形式。对于特定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东方主义解读。同一种修辞可能被用于相互排斥的不同计划。东方主义的叙事也可以被借鉴、分解或者混合。面对东方主义提出的严峻挑战,比较法要生存下去,关键不在于“迈出东方主义”,而在于建构一套对他者化操作之影响具有自觉认识的“合乎伦理的”比较法,以及对比较法和法律东方主义中常见的二元对立保持健康适度的怀疑主义。
简介:《砖巷》以孟加拉裔移民在西方的生存状况为题材,中间以书信和记忆的形式穿插对孟加拉的呈现和回望,将东方和西方并置在一起。作者通过构建两姐妹纳兹奈恩和哈西娜的不同生活轨迹暗示了东方落后的文化和西方进步的文化对个体的成长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影响;其次,小说的叙事语言尽显了东方的异国情调,其对穆斯林群体的呈现,也沿袭了西方的东方主义传统。本文通过文本细读的方法对小说进行东方主义解读,认为西方社会对第三世界移民的无形歧视和压力使不少第三世界移民作家把向西方社会兜售其民族文化和异国情调作为他们在西方社会立足的策略。社会的历史语境和当下现实都使得第三世界移民作家的创作不可避免地带有东方主义倾向。
简介:在对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发展史的研究过程中,学者往往会发现,马克思、思格斯当年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和论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与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与当今世界现存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以及苏东走过的道路之间都有着不容回避的巨大反差。社会上也经常会听到有关的议论:我国目前所走的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道路?通俗说来也就是一直困扰着部分人头脑的所谓“姓社姓资”的困惑。那么,为什么我们正在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描绘的社会主义图景之间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距呢?这些差异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些差异的存在有没有历史的必然性呢?本文尝试着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