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简介:如何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在面对诸多迷茫的今天,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究竟应当怎么办?作为社会细胞的企业应当怎样认识当前和今后中国所处的大环境,又如何,这是急需大家深入探究的重大问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兼重金属部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胡长平先生长期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研究工作,他的一些观点和报告一直受到业内关注。最近他在有关媒体上发表的这篇报告,从多个方面对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进行了深度的思考。我们同他进行了交流,想在再生资源领域里引发大家更深入的思考,并寻找新常态下的新思路。本刊在此转发,并做了适当的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