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报告在调取和分析1943—2013年有关调判关系的重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调判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今后实现理论创新的突破方向和改善措施。从整体上看,这个时期有关研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呈现出十分活跃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也形成了一些重大理论争点,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学术与实务两张皮,实践与理论相脱离"的实际问题。调判关系问题研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核心课题。加强这个课题的理论研究,改善科研管理,进一步总结和提炼"调判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深入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诉讼运行规律,从理念论、本质论、价值论、程序论、方法论、目的论、功能论和主体论等八个方向突破思想障碍,实现调判关系理论认识的新飞跃。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简介: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奇葩”、“东方经验”。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疲于应对,调解更是占据了“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由法官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以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价值,规范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