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必然涉及到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变革。世界各国因政体和国情不同,其司法事权划分和经费保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总的来看,单一制国家通常采用单轨制即中央集权模式,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分级保障模式。其中,俄罗斯实行高度集中于联邦政府的司法事权划分体制,即所有法院经费都来自中央财政,联邦主体仅负责本地治安法院的支出责任;美国实行联邦法院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保障,州法院经费主要由州财政统一保障的体制;荷兰司法经费保障采用的是成本收益测算模式。各国经验对中国司法经费保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启示,我国改革应遵循应保尽保、共同上级保障、央地共同承担、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率以及注重案件成本测算等原则。
简介:摘要目的根据超声质控指标探讨湖北省超声质控工作中面临的基本问题。方法依据2019年全国医疗质量数据抽样调查结果,分析湖北省12家省部级医院、61家地市级医院和151家县区级医院质控数据,通过比较各级医院超声医师基本情况、结构质量指标(平均每日门诊、急诊、体检、住院超声检查人次;超声科医患比;超声科医师数与诊断仪器数比)、过程质量指标(平均住院超声检查预约时间、危急值通报例数)、结果质量指标(超声报告阳性率和超声诊断符合率)来反映湖北省224家不同隶属关系医院的超声质控现状。不同级别(省部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医院上述超声质控指标比较,采用χ2检验或单因素方差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后再行两两间比较。结果本次抽样调查的2556名超声医师在各级医疗机构中的平均数量、年龄、职称、学历构成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F=89.218,χ2=44.830、17.039、1208.716,P均<0.05);超声结构质量指标平均每日门诊、急诊、体检、住院超声检查人次,超声科医患比在各级医院中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F=55.990、40.390、21.877、54.520和5.740,P均<0.05);而超声科医师数与诊断仪器数比在各级医院中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超声过程质量指标平均住院超声检查预约时间、危急值通报例数在各级医院中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超声结果质量指标超声报告阳性率在地市级医院和县区级医院中,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3.221,P<0.05),而超声诊断符合率在各级医院中,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结论湖北省不同隶属关系医院在超声结构质量指标中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超声医师学历和年龄构成比,积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超声过程和结果质量指标,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将对提高我省超声诊断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简介: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的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面临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而其与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不无关系。2000年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多项改革试点。海南法院的模式选择,坚持“三个有利于”、“三个必须”:有利于实现公正,降低改革成本,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必须坚持依法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成效和成本,确保改革得到各方的认同和支持,实现“从体制到机制”、“从动人到动案”的转变。在海南新的发展形势下,时代更是赋予本项改革更为深刻的重大意义。“海南方案”注重制度维护和风险防控,提前研判,坚决防范改革积极功能递减,续航能力不足,不了了之、半途而废;防范制度不足和负面效应的放大抵消、弱化改革的成果;防范行政干预的新样态侵蚀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互相帮忙”,联合抵制,改革的抗干扰功能减弱;防范诉讼成本提高不能换得公正结果而进一步激发“信访不信法”;防范“司法白条”,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防范关门改革,自说自唱,影响改革的效果评估和制度完善。
简介: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逐渐成为重点。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保障。长久以来,受传统上'司法从属于行政'的法律文化、司法体制的影响,我国法院审判实践呈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色彩。法院依行政区划逐级设立,人、财、物由同级政府控制,不得不依附于地方行政机关。同时上下级法院间、法官和法院领导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司法资源在各地法院间分配不均衡,从根本上导致司法不独立。为革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建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体制尤为重要。鉴于上述原因,目前的司法改革应以实现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目标,研究分析跨行政区划试点法院的改革成果,发现其试点中的问题和缺陷,以找到制度设计的可能解决途径。
简介:法院按行政区划管辖导致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被学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院管辖制度。借鉴国内现有法院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几种实践模式,以首先解决基层法院的司法顽疾问题为重点,以省级以下的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为划分标准,以司法资源相对平衡和诉讼成本最低为划分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方案与配套制度。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与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级统管直接关联,因此,实现省级以下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同时还要解决好权力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人员任免与经费问题、法院管辖区划的权限问题、以及党的领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