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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正>一、引言1983年,阿拉伯世界的知识分子成立了一个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免受阿拉伯国家侵犯的组织。他们写道:"过去的三十年,见证了阿拉伯世界民主和自由的完全丧失……今天,阿拉伯国家的权威是建立在恐吓、镇压和笼络收买上的。"[2]当这些知识分子将他们的宣言提交给联合国的时候,他们的母国表现出一种不寻常的团结,联合力量来拒绝给予他们获得所寻求的观察员地位。[3]这些国家将它们之间数十年的恩怨暂时搁置,来阻止一小部分专家和学者无伤大雅的声明。

  • 标签: 阿拉伯世界 人权运动 人权问题 政治自由 穆巴拉克 埃及人
  • 简介:<正>一、引言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开展,国际人权运动在大学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它纯粹的创造性、对许多国家的革命渴望、重大的成就与失败,在坚定的支持者和怀疑的旁观者的院校引起了同样的关注。而且,许多朝气蓬勃的学生凭借着对"运动"的强烈意识和积极实践,开始了他们人道主义或职业的研究——"运动"一词是我用来表示国际人权的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表现形式[2]。大学为发展那些兴趣开启了道路。

  • 标签: 人权运动 国际人权 人权问题 诊所式 学科工作 政治生活
  • 简介:运动式治理与治理制度化是我国的社会治理反复摇摆、纠结的悖论式命题。从现有的实践来看,一旦一种运动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治理者就会审时度势进行策略变化。这导致治理制度化的程度始终受制于运动式治理的政治表达和短期目标的实现。只有当执政者无法单纯依靠强制来维系治理权力的有效性,转而需要借助法律媒介获得普遍化的合法性效力时,法院才有可能完成由“刀把子”向“裁判者”的功能转换。

  • 标签: 政治动员 弥散性惩罚 科层制 常态社会 合法性
  • 简介:体育性别歧视是体育运动中对某种性别参与者的不平等对待.奥林匹克运动有性别歧视的传统.体育性别歧视的样态表现在:体育参与机会不均等、同工不同酬和体育性骚扰.它侵权的类别有:体育参与权、体育劳动权和体育人格权.反体育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体现在国际公约方面和国内立法方面.体育性别歧视法律应对机制存在不足,应该对其进行完善.

  • 标签: 体育运动 性别歧视 法律
  • 简介:中国大陆法治评估运动由普法运动、法治理论研究、境外法治评估实践和法治政府建设共同推动产生,有法治环境评估与法治建设评估两大类型,基于法制和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和绩效评估方法。法治环境评估侧重于法律制度背景和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以客观指标为主,特别注重层次分析法和统计调查法。法治建设评估侧重于法制建设工作,学术界和政府设计的指标分别以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为主体,主要采取德尔菲法、统计调查法、绩效评估法和线性计算法。中国未来的法治评估需要直接评估"法治",充分发挥主观指标的功能:政府法治评估应由更具权威的机构进行或将法治评估纳入政绩考核或目标责任考核:公众评估的领域和比重也应该扩大和提升。

  • 标签: 法治评估 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 法治政府
  • 简介:在讨论合法性问题时,对于如何看待传统这一问题,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处于对立的两端:启蒙运动认为,传统的可信性取决于其被理性检验的可能性;浪漫主义则声称,传统的有效性无需任何合理性根据。这是两种具有偏见的认识。理性与传统并非对立的两级,而是相互依存的。

  • 标签: 启蒙运动 浪漫主义 理性 传统
  • 简介: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运动为中心,考察国家权力对身体治理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改制度以阶级斗争为主线,试图构建出阶级态的身体。从具体的土改实践来看,土改通过"划阶级"和"诉苦"充分调动阶级身体之间的暴力对抗,逐渐背离了土改制度表达的对待身体的态度。共产党通过土改中的技术,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建构出阶级化的身体,并通过土改运动的深入开展,组织起大多数身体,将其纳入到国家权力管控之中。

  • 标签: 权力阶级 身体治理 土地改革
  •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 标签: 竞技运动伤害行为 被害人自我负责 允许风险 刑事可罚性
  • 简介:体育产业化发展下的职业运动员不同于传统的雇员关系界定,需要基于"体育法"的学科基础上综合体育法、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才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与欧盟关于体育法的界定,分析了美国"劳动法"与体育,欧盟和奥地利劳动法与体育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关于职业运动员性质的法律适用,应当基于体育法、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方能有利于平衡社会多元主体利益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体育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