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第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目前,食品安全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突显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能力不足。通过对内地居民“赴港购奶”、“赴港购米”等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人们对香港食物的安全性和政府对食物的监管能力感到怀疑;人们为保证自己的食物安全而采取“用脚投票”自力救助的方式。很明显,这一模式既不能持久,也不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在此基础上,运用“破而不立”的方法,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政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是一项重要的预警工具,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从根本上说,要从“危机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变,从整体上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从源头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