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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 标签: 程序法 内在张力 法律商谈 法律规范
  • 简介:居委会工作的核心是人,如何把居民组织起来,以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社区公共事务;业委会工作的核心是钱,如何合理地支配小区的公共资金,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居委会工作要讲人情味,让生活其间的人感受到社区共同体的存在;业委会的工作要讲规则程序,分清楚业主的个体利益和小区的共同利益。

  • 标签: 社区管理 业委会 社区公共事务 公共资金 正当权益 共同利益
  •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

  • 标签: 示范诉讼 代表人诉讼 司法审判
  • 简介:西方法学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然而构设西方法学的基础的许多概念常常是近乎矛盾的,而恰恰是这些矛盾概念之间的张力和调和为我们展示出西方法学发展的脉络和主线。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冲突概念的均衡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神实质,它们的冲突亦构成了它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又进一步同国家与社会、人民主权与人权、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等诸多矛盾联系在一起,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 标签: 西方法学 内在张力 调和与发展
  • 简介:"事实性与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在扬弃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偏重"规范性"而缺乏"事实性"、卢曼系统论缺乏"规范性"而偏重"事实性"的不足后,哈贝马斯提出以"沟通理性"为核心的"沟通行动"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通过仔细考察哈贝马斯语言哲学基础,分析"事实性与有效性"何以成为哈贝马斯的核心关切,进而揭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双重张力

  • 标签: 有效性 事实性 沟通行动论
  • 简介: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可以构建出一套"转型法理学"的理论路径。不同于主流的规范法理学路径。转型法理学是一种以"有效治理"为中心、以二元合法性间的张力为主轴、以组织化调控与科层制治理间的矛盾关系为具体分析对象、以"政党国家"主导下的"综合治理观"为指引的分析框架。转型法理学在秉持转型政治时问观的前提下,预设了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立场,提倡"治理的经济学"原则和"转型权利论"视角,主张在法理学研究中找回国家。转型法理学并不试图取代规范法理学,而是坚持在批判、反思后者的基础上实现二者间的有机结合与有效互补。

  • 标签: 转型法理学 政党国家 二元合法性 有效治理
  • 简介: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理论核心,哈氏在该书中的深层用意是通过具有交往理性的人们在“理想情境”的立法程序下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张力得到消解。文章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认为两者之间的张力是不可消解的,这是由法律语言的情境性和模糊性特征、成文法立法的局限性、代议制立法的缺陷以及法律的规范有效性评价标准多元且这些标准本身无法证成等原因决定的。

  • 标签: 事实有效性 规范有效性 张力 不可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