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简介: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积极对标把“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的目标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源头治理、加强办案、法律监督、法治服务等各环节重举措、下功夫、出实效,推动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保驾护航“进博会”顺利圆满举办。一是协作联动,构建防护一体化。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了解熟悉与“进博会”相关的商标、专利情况,筛查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隐患的企业,排摸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的案件,对涉案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涉案范围较窄的案件及时有效遏制;根据“进博会”参展商类型,系统梳理“进博会”召开前后大虹桥及周边辐射区域容易多发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积极保障各国参展商和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惩犯罪,实现打击精准化。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涉及区域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高新核心技术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督促建立有效措施保护品牌商标权,如该院从严办理了一起涉47个国家的特大跨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其中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