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与改革是当下中国最突出的主题。然而,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来说,法治与改革是存在冲突的两种思维路径。如果不能协调好相互关系,两者对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功能很可能相互抵消。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协调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局面的稳定,还牵涉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以往奉行的是改革与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路。这对三十多年的改革与法治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形势下,需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用法治来统合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因而需要重新诠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方式不仅是指立法手段,还包括了各种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协调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把法治放到优先建设的位置,即不仅把法治当成手段,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而且还应把法治当成目标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人类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关系的法则主要有自然法则作用下的有力者居之、个人主义的"有理者居之"和团体主义的"共享而后自有之"三种。以"弱肉强食"为特点的有力者居之与当今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选择。"有理者居之"在当代表现为有权者居之,而权利内容的增加和权利主体的增加都只能使业已紧张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加剧。权利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只对全部环境利益中的极小部分有效。"共享而后自有之"是应对环境危机的最佳选择,是生态文明时代应遵循的社会法则。"共享而后自有之"法则所规定的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的核心内容有三点,即适应自然、整体优先和义务本位。
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简介: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