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法条竞合的范围和适用原则刘明祥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使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形。对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
简介: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简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具有规范侧面与诉讼侧面,不但涉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关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理地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兼顾证明结果的真实性与证明过程的正当性。为此,应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限定为重大案件,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限定为有重大争议的关键性证据事项,并设定必要的例外。
简介:<正>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手段。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挖掉蛀虫,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和服务。但是,“打击”还不是“服务”的全部内涵。“服务”还应当包括结合办案在发案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认清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就是要在办案中把执法与扶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克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单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和服务企
简介:<正>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并且强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当前,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给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农村是一个主战场。本文结合江苏的情况,仅就检察机关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对象、核心及其路子作一探讨。
简介:对非身份者认定为受贿罪共犯,既要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也要符合“两高”《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必须有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简介:基于犯罪预防需要,有必要在刑事领域就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关系相似的不作为犯罪要素进行研究。网络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秩序的核心义务,应当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司法判断规则。必须积极探索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限制途径,在合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刑法制裁合理扩张与限制的平衡。
简介:法官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屈从于地方权力的要求,司法实践一直有扩张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冲动,加之法官素质的区域差异,还未形成理念一致的法律共同体,会加剧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割据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所以,希翼通过法官解释限制非法经营罪的路径不可取。以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为例,深度解读历年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并尊重司法解释在长期演进历程中形成的审慎传统,不允许法官解释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统一交由司法解释做出解释,有利于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
论法条竞合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科学界定
正确处理“打击”与“服务”的关系
强化检察职能 服务经济建设
论检察机关为农村经济服务
对受贿罪共犯范围认定的理解——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视角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要素解构——基于“技术措施”的考察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再解读——以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