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将税收代位权制度写进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款征收,制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税收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介:摘要: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逐渐被法律条文固定认可。隐名股东能否越过名义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司法解释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应如何认定;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若可确定,其应如何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院审理的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从案件检索中看绝大多数案件对直接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持否定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向公司直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首先确认其股东资格身份,且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