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法官寄语”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官说理的形式,迎合了家事审判情感性、道德性的特点,有利于推动家事审判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全国100个法院为试点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两年改革经验,进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因家事纠纷具有情感性、道德性的特点,加强家事纠纷裁判文书说理能够更好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进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
简介:随着庭审功能的强化,特别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实行按期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庭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对法官驾驭庭审活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庭审中的法官行为也自然成为亟需剖析的课题。1.庭审中的法官行为的性质。庭审中的法官行为本质上属于法院在庭审阶段的诉讼行为的范畴。根据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诉讼行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三大类。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三类诉讼行为汇集、连续的过程。虽然诉讼程序的开始与终结同当事人诉讼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其诉讼行为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