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犯罪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仅从犯罪人角度研究犯罪是不够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二者的关系看,存在四种互动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在上述四种模式中,被害人虽然未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决定的,而是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被害防范需要从被害人的层面和角度展开:保持足够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被害因素;注意个人修养,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等等,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简介:案例1:义务运赃,“运”进法网。2006年2月15日晚.村民都某伙同他人窜至某林场内盗割灌溉用电缆线1700余米.价值8000元。当晚.郑某回到村里叫醒邻居李某.要其帮忙运点东西。李某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赶到案发地时.顿时明白这些电缆线是郑某等人盗窃的。但他心想.这些东西虽是赃物。但我不装、不卸、不要运费,只是义务帮助运输,谁也管不着。于是,李某不加思索便将这些赃物拉回了村里。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