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建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第5条对'商业标识'的引入正是实践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审订中的《修订草案》却改变了此种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法以列举具体标识为中心的保护方式,这并不当然构成一种进步。《送审稿》第5条和《修订草案》第6条的内容仍然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对注册商标保护进行知名性条件限定、在市场混淆规制条款中规定不构成混淆的例外情形及对个别立法措辞进行准确表达,以实现条文的完善。
简介:本刊特约记者:王生长副主任,您好。我们的读者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近发布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订这个规则的有关背景?王生长:随着我国社会主议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业逐步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业又进入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