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物权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物权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物走原则”,但由于错误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该原则有所发展,但仍不尽如人意。《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论基础为对优惠性清偿的遏制,随着《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生效,该条在中国实践中已无存在必要。虽然《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被明确为针对恶意逃债的欺诈行为,却缺乏对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借鉴美国法中继受人责任制度的经验,可确立第7条适用中界定欺诈的客观标准,并改进救济手段;并可发现中国法律中缺乏在企业资产并购中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扩大第7条的适用范围,可以打击所有企业资产并购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中国还需要通过建立继受人责任制度,以保护在资产并购中可能受损的未来债权人。
简介: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是在抛掷人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居住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罗马法上的抛掷或倒泼之诉,将受害人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让居住人承担了一种不要求其过错的客观责任。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过错责任的坚持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等原因,后世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做出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只有少数沿袭了其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是属于此等少数派。通览我国学者从各个视角的分析论证可知,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过于偏向利益保护,极大压制了行为自由,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都值得反思。鉴于此条已为成文的立法,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尽量在适用地点、对象、方式等方面限缩其消极影响,一定程度软化其规定,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在将来的修法中删除之,并加强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
简介: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
简介:有效辩护的保障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多主体、多维度的问题。文章从被追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绝望的被追诉人及律师、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辩护资源获得中的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等方面,分析有效辩护中多方博弈中的利益异化。基于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不可能有标准的样本抑或规范,即使有在实现过程当中也非可以一蹴而就等因素考虑,有效辩护实现的个别进路——现今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为: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并最终通过多个个别进路的累加,实现有效辩护的终极目标。此外,从公权力机关保障角度,有效辩护是国家义务;从辩护人的努力角度,应摒弃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从被追诉人觉醒角度,则应谨慎选择辩护人。
简介:围绕着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我国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裁判形态。这种裁判形态有别于以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核心的“对人之诉”,可以归纳为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对物之诉将为利害关系人提供行使民事诉权的途径,遏制涉案财物处分权的恣意行使。并且,通过建立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在与定罪量刑程序的外部关系上,由于对物之诉在裁判依据和利害关系人上具有特殊性,为保证裁判准确和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对物之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内部构造而言,争议事项的复数化和第三人的加入,促使对物之诉形成了分别以法律性质和权益归属为争议核心的双层诉讼构造。同时,对物之诉的证据规则呈现出民事诉讼的特质,从而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