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简介: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问题,法律更倾向于公司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在个案中往往因公司多数决制度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问题。虽然法律为小股东设定了股份收买请求权及公司解散制度等救济途径,但此类规定更加侧重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完整性的基础上再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救济,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大股东压制行为是滥用权力且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基,该种行为应由法律规制,而不能仅仅拘泥于"资本多数决"、"股权平等"等原则而对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法律应持积极态度介入,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股东间实质的平等和自由。
简介: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必要性研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退出机制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资合性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要求,股东不能任意干涉公司经营活动。人合性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各个股东的意志,而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安排公司事务。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更强调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而对公司的人合性却缺乏足够的认识。
简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同,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组建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之初,就应该严
简介: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十时十分,A某填单欲买进“津国商”股票1000股,买进价格为3.29元,有效期为当天,限价当面委托。随后,A某将买单递给券商操作员。操作员很快打印出“深圳委托买入单”递给A某。A某接单后,即装进口袋离柜回大厅观看行情显示。当时行情显示“津国商”为3.28元后,逐渐上涨,至十一点二十分涨至3.45元。A某此时拿出“深圳委托买入单”后,发现券商自编号、股东深圳帐号、姓名等全部错误,即A某欲买进的股票未能买到A某的帐户上,A某的资金没有动用,而动用了B某的资金,为B某买进了A某欲买进的“津国商”,B某却不知此事。A某方知未能买进,便于十一点二十四分再次填单买进“津国商”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