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22日发出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规定提出,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2)确立新闻采访报道回避制度。新闻采编人员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简介:《物权法》第102条的理解及应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查询不同法院的判决认定,主要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自己对《物权法》第102条的观点。
简介:<正>第一,法的必然性存在于法的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赤裸裸地存在的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法的一切形态,一切法的现象,都带有偶然性,都是“偶然性的法”。法的必然性是寄寓于法的偶然性之中,通过法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约公元前二十世纪时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第五条)这里规定的“投之于河”而不是驱之于野外或投之于山崖深渊,就与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偶然性。《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9条规定“倘被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这里规定的“以眼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奖项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第三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