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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的设定,而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对于抵押人违约时的救济途径自行做出选择,既可选择通过登记请求权主张抵押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也可选择通过行使赔偿损失请求权,使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赔偿损失。

  • 标签: 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登记 违约责任
  • 简介: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和抵押权立法的探索寇广萍当前,我国对抵押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而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诸如目前的一物多抵。以无处分权的财产设押,以范围不明的财产设押,抵押内容陈旧,抵押程序混乱,抵押物处分不合理等现象。因此有...

  • 标签: 抵押权人 抵押物 浮动抵押 抵押权制度 转移占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 简介: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研究对象,以多项Probk模型估计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与可获性的影响因素、存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目前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着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内部微观供求结构错位和外部宏观供求平衡特征的小范围均衡.无论是需求还是可获性都受经营者教育水平、家庭年总收入和土地规模的影响,人们可以从这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实现需求与可获性的均衡.最后,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为经营权抵押的改革试验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 标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贷款需求 贷款可获性 二元Probit模型 供给侧改革
  • 简介:案情2000年1月6日,A工厂以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6个月。2000年8月,因旧城改造、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由政府收回。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报政府批准、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等程序;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公告。

  •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 收回 责任分担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简介:去年5月与张某在福州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张某向开发商购买该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套计价,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但是,在今年6月房屋交付时,张某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仅为100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整整少了8平方米。

  • 标签: 房屋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公司 缩水 买卖合同 商品房 开发商
  • 简介:引言日本的最高额抵押作为资金筹措的手段,在经济高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后,最高额抵押实务被立法化,作为与抵押权相类似的担保制度以及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判例法形成的担保法理被确立下来。在此之后,关于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讨论在法务省和金融界兴起,昭和四十六(1971年),最高额抵押权被追加规定在民法典中。经过法典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即使遭遇近年的泡沫经济崩盘、次贷问题、雷曼危机,依然与抵押权共同作为金融交易的基础,起到了"担保女王"的作用。①近年来,

  • 标签: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 担保债权 土地债务 法典化 信用金库
  • 简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抵押抵押登记

  • 标签: 土地抵押权
  • 简介:3、抵押登记制度我国担保法中对抵押登记采取明确部门登记制度,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

  • 标签: 动产抵押 我国动产 抵押制度
  • 简介:担保法禁止超值抵押。但超值抵押并未影响担保物权之价值功能的实现,且禁止超值抵押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担保法没有必要禁止超值抵押。对超值抵押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应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无须干预。

  • 标签: 担保法 超值抵押 禁止
  • 简介:摘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但并未突破原有对农村房屋抵押的规定,农民对自己的房屋仍然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现行的这种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与实际操作、农村经济的发展之间也存在悖论。本文以农村房屋抵押实践中存在的五个悖论为出发点,论证了完善农村房屋抵押问题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 标签: 物权法 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 简介:抵押协议是否有效?徐福华徐国祥案情简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盐城工程处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至1996年2月负责承建某地化轻公司住宅楼和图书馆工程。其中已结帐的图书馆工程因其在接标过程中即留下亏损的隐...

  • 标签: 抵押协议 房产抵押 抵押权人 建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人
  • 简介: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但现在农民扩大再生产融资很难,主要原因是没有抵押物,银行不放贷。请问农民可否以上述中央文件为依据,拿自己的宅基地抵押融资?解答:虽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规定可以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但是笔者认为目前中央文件允许试点的只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财产权的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不应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 标签: 农户宅基地 产权抵押 农村宅基地 农民住房 中央文件 农村改革
  • 简介:<正>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抵押权系指不动产担保而言,动产担保只能设定质权。事实上,随着抵押权制度的产生,动产抵押权早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它的社会效用,并呈继续发展的趋势。本文拟就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我国有关动产抵押权方面的立法问题谈一点看法。一所谓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权制度 抵押贷款 债务人 不动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