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审判实践中,外地犯罪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方面比较本地犯罪未成年人存在一定差距,包括羁押救济不平等、庭审法定代理人缺位、辩护救济力度不够、实体处罚“同城不同判”、判后帮教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旨在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问题的“公益代理人”制度与“同城待遇”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构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障体系,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当构建羁押救济保障机制,以使得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同情形下有获得取保候审、防止超期羁押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推广公益代理人制度,并发挥公益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促进作用。第三,应当扩大指定辩护人适用范围。对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将指定辩护前延至侦查阶段。最后,要创造帮教条件平等适用缓刑,确保同罪同罚。同时,加大外地少年犯跟踪帮教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设立以法院为中枢机关,集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司法机关及社会志愿人员于一体的帮教协作联合机制,对外地未成年犯提供物质、心理以及判后安置等全方位的帮助。
简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简介:在当今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仍然、并且将继续是世界政治或全球体系的主要角色。国家在同侵蚀其权势和权威的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跨国行为体的关系中,总的来说仍占据显著上风。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仍在国内、国际和全球生活的组织方面发挥非常重大、甚至首屈一指的积极作用。国家及其主权一般仍是为在其疆域内实现和维护人的安全和福利、造就或促成社会公正、表征和保持人首要的社会群体认同所必需;主权国家与其国际体系可以大体维持国际安全,并且进至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进步。当代技术力量、特别是信息技术力量在不少方面削弱了国家对其境内社会的控制,但与此同时国家完全可以、事实上也在利用这同一类技术加强自己,维持甚至增进其控制。当代世界存在三大类在有效权能和全球化适应能力方面不同的国家。总之,对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作用的削弱和加强必须有双重性的观察,形成辩证法所要求的精致理解。尤其需要抵御在西方(乃至一定程度上世界范围)相当流行的国家衰落、过时甚至有害论,为此必须认识其意识形态性质和思想方法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