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优先权即先取特权的性质特征出发,综合担保物权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说,阐释优先权的性质,并对我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简介: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凭借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中。在部门法运动和中世纪法学理论的推动下,物权请求权分立于罗马诉权。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简介:摘要:“行”与“知”的关系,陶行知先生早有正确的见解:“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并举了相当的例子进行举证:小孩子必定是烫了手才知道火是热的,冰了手才知雪是冷的。尝过甘草接着吃了黄连,那么甜与苦更能知道明白了;瓦特烧水,看见蒸汽推动壶盖便知道蒸汽也能推动机器。这一切例子,看来通俗,易懂,“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似乎在大家心里也已经是千真万确了。然而,用该思想去验证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又该是怎样的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