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影响和阻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突出问题是其流失的日益严重性。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料介绍,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平均每年都有1.4%左右的比例流失;国有信贷资产流失得更多,平均每年流失约为8.8%。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受到空前损害。其中,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金存量、金融性资产成为流失的主要部分,无形资产流失,以及在产权交易和中外合资经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更暴露出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严重问题。显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要求,已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
简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实施,自《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企业破产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的过程,人们对破产从谈虎色变到观望、了解、参与,很快形成热潮。《破产法》实施至今,全国依法执行破产的企业已达一千余家,企业破产不仅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成分,也成为人们关注、议论的热门话题。在破产的企业中,有为数不少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和对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有意转移企业资产,或是由于对破产财产评估作价不当、担保物权不能实现等原因,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各种方式——货币投资、实物投资、技术成果投资和投资效益形成的资产,以及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各类资产。国有资产是社会主
简介:设立国资委,由其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结束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五龙治水”局面,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巨大进步。国资委集出资人代表、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职责及相关规则制定职责的“顸层设计”也存在重大缺陷:国资委身份错位,导致其承担的多项职责相互冲突;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多家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导致难以克服的普遍性关联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需要专门监督,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少对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的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安排。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核心是重新定位国资委的身份和职责,使其成为代表同级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由此带来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空缺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原国家出资企业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直接将其改造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原国家出资企业不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另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简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4)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5)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6)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7)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