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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附10号5—1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36号瑞升花园3幢2单元502号。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 交通肇事罪
  • 简介: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属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客观危害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除自身道德败坏之外,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有教师职权范围无明确具体的实践边界,性侵事实难于揭露和确认,缺少抵制性侵的保障机制等。基于法治立场,防范此类案件,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又需要学校、家长和政府为主的责任主体尽到相应职责。

  • 标签: 性侵 未成年学生 教师 惩戒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1〕事实上,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罪状描述的模

  • 标签: 公共安全罪 化实践 危害公共安全
  • 简介:中国公安机关在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时经常发生“两栖案件”现象,即涉案行为在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两者之间难以界分,导致在立案环节既可能被受理为治安案件,也可能被立为刑事案件,或者在调查程序申,发生改变案件类型和处理程序的情况。在案件处理结果上,也存在着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几种可能性。“两栖案件”的产生缘于中国法制将本质相同的危害社会行为政策性地二元界分为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这种二元界分法存在诸多违背法学理论或法律原则的缺陷,也导致现实中的执法障碍。立法部门和理论研究者应当反思这种制度设计。

  • 标签: 两栖案件 治安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圈
  •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中,对危害结果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的特别关注。这种局面的出现并非因为其存在理论价值上的先天不足,而是因为在刑法理论演进过程中,危害结果范畴在认定犯罪成立这一实践功能上发生的变化。在古代刑法中,"法律之责

  • 标签: 危害概念 反诘澄清 梳理反诘
  • 简介:葡萄牙毒品使用的去刑法化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其本源在于观念的变革,即由对毒品的“零容忍”趋向于注重政策实效性的务实主义的转变.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效仿.尽管葡萄牙模式的可持续性及可复制性仍有待于时间的进一步检验,但其观念更新基础上的多层级治理体系的建构,无疑为有效抑制日益泛滥的毒品消费提供了有价值的路径探索.

  • 标签: 葡萄牙 毒品治理 去刑法化
  • 简介:“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 标签: 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 刑法漏洞 修改完善
  • 简介:近年来,在侦查实践中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越来越高,成为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危害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潜伏性、复杂性、间接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危害环境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证据调查的策略、具体内容、范围、措施具有自身独特的侧重点。

  • 标签: 危害环境犯罪 特点 证据调查 策略 范围 措施
  • 简介: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是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交易。目前,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多达2亿人,遍布五大洲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二十世纪80年代,全球有10万人因吸毒致死,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每年因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相关致死的人数高达百万计,已成为许多国家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的第三大死因。

  • 标签: 哥伦比亚 缉毒运动 贩毒集团 社会危害 贩毒
  •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定义 “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侵害
  • 简介:2004年12月8日上午8时,长堤边防派出所抓获涉嫌诈骗人员梁桂才、吴俊等人。在办理扣押手续过程中,因吴俊辩称其挎包内的钱包并非本人的,干警裴佳宁喝骂其不老实,并猛拍其左耳两巴掌,导致吴俊左耳鼓膜破裂穿孔。之后,根据副所长肖红开安排,由该所干警刘焜、黄浩程负责讯问梁桂才。

  • 标签: 刑讯逼供 危害 边防派出所 吴俊 干警 诈骗
  • 简介:海峡两岸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在规制的严厉化、立法的专门化和司法的多样化等方面呈现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整体上较大陆地区更为悠久,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模式)、规制主体、规制行为和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今后,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相应立法,实现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并推进司法定罪的专门化。

  • 标签: 海峡两岸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比较研究
  • 简介:在刑法分则规定了双重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构成当中,侵害或威胁随意客体的危害结果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该要素具有区别于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可以存在于独立或派生的犯罪构成内,在分则条文里有多种表现形式。

  • 标签: 客观的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 成立条件
  •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 公共安全 判例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 标签: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判断基准 极端暴力性 定量对比
  • 简介: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合同诈骗案件愈演愈烈,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社会公害,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就此剖析了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特点、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的防范对策。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合同诈骗案 公害 合同诈骗罪 犯罪 案件
  • 简介:一、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库纳拉奇案简介1991年,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爆发了绵延十年的武装冲突,其间发生大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事件。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号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负责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前南刑庭开创了国际法庭审判国内罪犯之先河,使得国际人道法缺乏制裁力的局面得到极大改变,其法庭规约与机构组成亦对日后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 标签: 中的强奸罪 人类罪 危害人类
  • 简介:“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 标签: “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刑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