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简介: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备受关注而法律规制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反竞争审查,是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垄断认定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提供“如何”规制的具体制度规则。以已有反垄断法的制度规则为基础,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特殊问题,构建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是有效解决实践中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案件纠纷,并及时推动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走向合理与科学的重要途径。该框架由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确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竞争损害”标准;二是界定知识产权许可限制涉及的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是选择基于“区别对待”的分析工具和基于“利弊权衡”的四步检验法。
简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比较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我们的行政审判还停留在比较低级的水平。一方面,这与我国制度性缺陷有关,如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等;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从事行政诉讼的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关,我们很多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都是从民商事诉讼实务转任而来,并未受过专业的行政诉讼职业训练。当前,行政诉讼所呈现出一个普通性特点是“不经意间就流露出民事诉讼的光辉和影子”。虽然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①但两者毕竟不同,民事诉讼审查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争,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却是基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某个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行政诉讼除遵守一般性原则外,还应秉承其特有的审查规则,本文拟以个案引作阐述。
简介:公司治理结构受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决定,是一种“路径依存”型的发展,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都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是制度适应文化,而不是文化适应制度。依手独立董事的“一元制”和依托独立监事会的“二元制”各有其不同的存续背景和所应对的公司治理课题。前者重在解决“管理者剥削股东”的问题,后者重在解决“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课题与“一元制”截然不同。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监事会运作失败并非该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制度运行机制不当的结果,因此,应当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独立董事机制的引入应在传统框架中行动。最佳的选择是,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适的监控机制,允许不同的治理结构在一国内部同时并存、共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