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工会更广阔的履职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简介: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简介:摘要:改革开放46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元素日益增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显现。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和劳动产品分配制度的改变,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需求不断涌现,使得利益关系的冲突和摩擦时有发生,诸多社会矛盾是以价格争议的形式出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新形势下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职能,坚持把服务民生、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服务发展大局首位,充分发挥价格专业优势,紧紧围绕重点项目、热点问题和群众利益诉求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次研究通过阐述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发展策略的研究。
简介:随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契合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通过非诉调解协议自发地调整与约束着双方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然各类因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发生的案件却动摇着非诉调解协议的价值基础。面对各类非诉调解效力争议进入诉讼领域的司法现实,准确把握非诉调解效力源泉的内在规律,不断探寻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的司法救济维度,建立司法保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公正程序,是司法公正要求下所必然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三个典型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为切入点,通过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视角,不断思量司法在救济非诉调解效力上的公正维度,以期为法院处理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提供一种正当化的法律途径,不断彰显非诉调解的和谐魅力。
简介: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础的方式,具有快捷、便利和低成本的优势,有利于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平息劳动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存在的立法定位偏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能力欠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还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等缺陷和问题日渐突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思路是: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取消劳动争议的企业内部调解和仲裁调解;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