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介:通过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列举出中国海员职业保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简介:一个社会中,存不存在社会利益?当个人权利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优先保护个人利益还是优先保护社会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对于相关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如何用已有的法学理论对现实中发生典型案件和关键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事实上,理论与实践有时是吻合的,但更多的情况是冲突的。通过具体的实践并审视理论层面的问题,并结合实践存在的时空背景来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是把握理论与实践的关键和重要方法。解决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间的冲突,要采用立法的手段来完成,并要对这种冲突是常态性的还是非常态性问题给予判断,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普通法来解决,对于后者,则通过特别法来解决。
简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有所区别,在实践中首先要定义何谓“专门知识的人”.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司法鉴定人的规定.可看出鉴定人的条件很多,必须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才能称为鉴定人.而对“专门知识的人”还没有如此细致准确的规定.新刑诉法虽然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名词,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所区别,但在民事诉讼中的专门知识人仍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审判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有了更深的认识.新刑诉法中所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其它专业问题,委托在科学、技术或者其它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