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传统意义上,食品安全基本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由一系列的政府部门来完成此职能,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商务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从其管理的实效来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虽然总体上基本保证了社会普通人员能够取得足够健康的食品,但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使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显然,传统的单纯行政管理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全社会,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媒体、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群体中,进行公共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以更好地达成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公众参与并不排斥政府的行政管理,而是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上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以最大程度提升食品安全的保证程度。
简介:摘要在我国,近些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我国进入了城镇化发展阶段,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使得城市规划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面对与协调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多,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也日渐重视,本文选择该了这一课题进行研究。
简介: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