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配合新增值税制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199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有关业务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木断完善,增值税业务的帐务处理规定有的却未相应出台,故在实际工作中又形成了新的矛盾。为此,笔者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谈谈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问题,供同行商榷。一、关于工业企业采购材料未入库的帐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咆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简介: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充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以此为标准来确认有关的所得或损失。
简介:<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四款至第八款提到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以及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发生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视同销售行为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