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责令履行行政判决系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设立的一种判决方式,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责令履行行政判决消极应付现象屡见不鲜,其常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予以敷衍。人民法院采取诸如发送司法建议、对其负责人予以罚款等措施尚不足以制止、惩戒和纠正此类消极履行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不提起撤销之诉,从而产生循环诉讼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探寻制约责令履行行政判决法律效力发挥的内在根源,并借鉴法国的完全管辖权之诉、德国的裁判时机成熟理论等域外经验,提出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作范围、适时突破司法权不得捂越行政权的界限、加大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判决的违法成本等建议,以期对有效规制“为官乱为、为官不为”现象有所裨益。
简介:旧派、新派乃至于融合二者的人格刑法学派,对于如何贯通犯罪与刑罚内在联系的解析均存在问题.以对社会化的维持及其良性发展的蔑视与对抗态度作为自身内核的主观恶性,可以合理贯通犯罪与刑罚的内在联系.这个主观恶性仍然遵循通过外在行为考察内在意志的一般方法,犯罪行为成为其进入刑法学场域的绝对牵引力,能够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轻重程度的罪前与罪后因素,亦依附于主观恶性进入刑法学的考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