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积极对标把“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的目标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源头治理、加强办案、法律监督、法治服务等各环节重举措、下功夫、出实效,推动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保驾护航“进博会”顺利圆满举办。一是协作联动,构建防护一体化。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了解熟悉与“进博会”相关的商标、专利情况,筛查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隐患的企业,排摸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的案件,对涉案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涉案范围较窄的案件及时有效遏制;根据“进博会”参展商类型,系统梳理“进博会”召开前后大虹桥及周边辐射区域容易多发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积极保障各国参展商和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惩犯罪,实现打击精准化。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涉及区域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高新核心技术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督促建立有效措施保护品牌商标权,如该院从严办理了一起涉47个国家的特大跨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其中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简介:打击恐怖主义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点合作内容,作为由中国主导的重要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进反恐合作有助于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提升我国在全球反恐中的地位,对我国反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海合作组织通过制定文件或条约、设立区域反恐机构、开展联合反恐演习等方式,在反恐领域的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种区域合作模式不仅维护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也为全球反恐行动提供了合作的样本。今后,上海合作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新态势,细化合作的法律规范和行动机制,加强反恐人员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在互联网领域的反恐合作,及时跟进在经贸文化领域的合作,从而进一步发挥区域合作的优势,形成全球反恐行动的合力。
简介:关于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土地开发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权等公权力的规制而凸显。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来加以审视。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尽管其与规划管制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其并不因为规划管制权的介入而丧失其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恰恰相反,土地规划管制权使其财产权的独立性更为彰显和突出。土地规划权在新型土地财产权形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和保障性等作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土地开发权的基础性权利或母权。土地开发权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构建中越来越重要,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
简介: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是国际实践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兼具政治与法律色彩的临时性安排,在海洋划界争端的处理和跨界资源的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双边划界协议中的专门性规定,构成了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基础。国际社会共同开发的实践各具特点,针对南中国海这片争议海域,环南中国海国家应充分发挥共同开发机制的积极作用,结合南中国海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充分注意到"第三国"的权利问题,在加强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以期缓解乃至消除环南中国海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维护国际海域的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简介:新疆幅员辽阔,极具资源和地缘优势,在西部大开发宏伟蓝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司法行政工作在这个战略座标系中又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位置。其能否在西部大开发的伟大进军中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各种职能作用,积极为大开发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是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必须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区为“龙头”,以普法依法治理为切入点,以确保监所安全稳定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法律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法治环境建设,从而在全区上下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建成一个严格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机制,创建一个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法治环境。重点要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思想认识上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迫切需要西部大开发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壮举,它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不久前指出的:“没有西北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从这种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只有思想上的大解放、观念上的大转变,才能有司法行政工作的大视野、大思路、大决心、大作为,才能牢固树立为西部大开发服...
简介: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的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面临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而其与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不无关系。2000年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多项改革试点。海南法院的模式选择,坚持“三个有利于”、“三个必须”:有利于实现公正,降低改革成本,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必须坚持依法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成效和成本,确保改革得到各方的认同和支持,实现“从体制到机制”、“从动人到动案”的转变。在海南新的发展形势下,时代更是赋予本项改革更为深刻的重大意义。“海南方案”注重制度维护和风险防控,提前研判,坚决防范改革积极功能递减,续航能力不足,不了了之、半途而废;防范制度不足和负面效应的放大抵消、弱化改革的成果;防范行政干预的新样态侵蚀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互相帮忙”,联合抵制,改革的抗干扰功能减弱;防范诉讼成本提高不能换得公正结果而进一步激发“信访不信法”;防范“司法白条”,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防范关门改革,自说自唱,影响改革的效果评估和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