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末,立法者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明确规定了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赋予大理院。民国时期,统一解释法令权先后由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创制解释例、判例的方式行使。解释例是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形式,判例则为统一解释法令的本来形式,二者共同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适应了当时法制不完备、基层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历史现实,保障了法律解释的统一,传播了先进的法学理念,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侵犯立法权、代替基层法院审案以及解释例、判例繁多芜杂、翻检不便等弊病。在统一解释法令权的配置、解释例及判例的功能定位、法律解释制度发展方向等问题上,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实践为当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简介: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清晰地肯定了人民作为旧家的主权者,享有向法院控告政府、通过诉讼程序监督政府的基本权利。同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中共中央对这部承载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霭耍法律高度厦视,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专题讨论。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民告官”制度的全面建立.标志荇改革开放取得重要立法成果,被学界评价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辉煌的一页”。
简介:总的说来,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迄今为止依次经历了无责任时代、过错责任时代、严格责任时代以及当前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当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上述演变路径不是偶然的,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过错责任开始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严格责任开始盛行;因为严格责任的单一性,不能适应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逐渐过渡到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
简介:历史上,法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COB)、金融市场委员会(CMF)以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CDGF)三家机构负责。法国《金融安全法》对其机构设置冗繁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项改革撤并了原有机构,新成立了金融市场管理局(AMF),由其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