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首次在立法层面获得肯定,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有十余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律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垄断纠纷案、重庆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等案件。反垄断私人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诉讼。近年来,许多国家积极倡导并努力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对反垄断领域的私人诉讼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文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
简介:本文对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中的几个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分别是:司法官的任用、司法官的晋级、法官的待遇、合议制与独任制、固定性与流动性、审级的划分、特种法院的设立、参审的人员、司法行政的机关等,作者提出,大陆法系有大陆法系的优点与弱点,英美法系有英美法系的优点与弱点,所谓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大陆英美是不应当有所歧视的;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善,当然希望它在法院方面有健全的组织,同时还希望有精明强干的人来运用这种组织,因为有聪敏诚实的人,方可以补充法院组织的混乱与废弛;反过来说,健全完备的法院组织,往往被无能力、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摧残无余;很多提倡法治的人,误信法律的万能,而忽视了运用的人的重要性,这是现代办理司法者的最大的错误,这是我们在研究比较法中所应当注意的。
简介:台湾地区“劳基法”第2条中对奖金的规范是与本薪与津贴规范为工资给予名目之一。该法第29条对年终之奖金之规范与对本薪与津贴性质完全不同,企业之雇主被要求要给该年终奖金者,为具有非工资之性质的奖金。企业之雇主就该年终奖金,虽由雇主自行订定给予方式,但有该法之强制规定,雇主年终奖金是否必须如工资之意义为必要给予。“劳基法”的年终奖金制度,则有二元制度。参考美国联邦与许多州之劳动基准法制下,奖金之给予为以雇主有无裁量判断余地而区分该奖金为恩惠性或为具工资性质之给与。台湾地区“劳基法”下之奖金若为契约、协议做法或具有可衡量标准,而给与的奖金,其性质有如工资,为必需给予之奖金。雇主恩惠性给与之奖金,应属例外。
简介:《中韩渔业协定》与《中越渔业协定》在内容上不乏相似之处,如协定水域和渔业管理制度两者近似,两协定还建立了各自的渔业联合委员会,且中、韩、越三国实施各自协定的措施也类似。然而,上述两个协定的性质截然不同,协定的部分内容与影响协定实施效果的因素等也有差异性。两协定及其实施的比较可为解决中韩渔业冲突提供有益参考。而根本解决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冲突需要两国继续推动海域划界谈判并尽早达成划界协议。但在划界完成之前,中国应正视中韩渔业协定的不足,与韩国展开谈判,修改或重拟新的渔业协定。同时,中韩两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边渔业合作机制,严格执行船旗国管辖原则,并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通过分析当代中国司法过程中应用比较法素材的具体数量、分布等数据,可以展示出司法推理过程中运用比较法的具体方式和机理。以及比较法素材通过法律解释的过程以“法理”形式进入司法的过程。以英美法“禁止反言”的司法应用为例加以探讨,可以发现,尽管中国司法对比较法的应用隐藏在立法中心主义的深潭之中,但却体现了司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平衡和革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