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简介:本文从黄光裕案与刘汉案这两个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出发,比较了一般性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文章强调,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经营目的,不具有经营目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文章还指出,从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出发,应当将《决定》《解释》中的'买卖外汇'解释为《条例》中的'倒买倒卖外汇',而不能将其解释为《条例》中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简介:评级机构是固定收益市场上的重要角色。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谴责与指控,被认为是危机的重要推手。危机爆发后,以美欧为代表的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打破了评级世界的旧秩序,建立了新的评级规则和制度。但这场改革沿袭了金融监管变革一贯的温和模式,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未来的改革应进一步变革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改善评级行业高度垄断的市场属性,通过多种渠道弱化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者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持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评级机构的责任规制路径。我国应吸取后危机时代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完善关于评级监管的法律制度,致力于改进评级质量,改革评级监管格局和健全监管机制。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无预防腐败措施方面的中央级专门立法,但是,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都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以《公约》为参照,借鉴国际经验,检视我国地方立法中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