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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应根据法治精神进行规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传播行为,应根据针对对象及其利益的不同加以区分对待。运用刑罚权来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应充分考虑刑罚权出现的正当性问题。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应特别注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 标签: 网络有害信息 刑罚权出现 正当性 言论自由
  • 简介: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成为沿海国的重大关切。美国将沿海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和上空统称为“国际水域”和“国际空域”,认为在他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属于航行自由与飞越自由和其他国际合法用途,沿海国无权干涉。这种观点并无国际法根据。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禁止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但系统规定了进行这种军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诸多规范,如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禁止滥用权利、适当顾及、“剩余权利规则”等。为了保障本国海防安全,中国应根据这些规范和一般国际法,借鉴一些沿海国的防空识别区制度、海事识别制度、事先同意等制度,通过立法和执法举措规制外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 外国军事活动 海上管辖权
  • 简介: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疆一直存在着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根源于"双泛"思想的"东突"始终在新疆上空阴魂不散,因而导致了从解放至今连绵不断的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从解放初"东突"分裂分子猖狂实施暴力分裂国家犯罪活动至20世纪70年代暴力分裂国家活动逐渐沉寂,再到20世纪80年代沉渣泛起,90年代至今"三股势力"频繁实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此中固然有其深刻的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各种因素。目前,有效打击"三股势力"图谋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应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 标签: 分裂国家 犯罪 新疆 原因 对策
  • 简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于第三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除了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外,能否应承租人的请求而认定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以同等条件成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在优先购买权诉讼中,承租人的请求次数、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限制、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担保的提供、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等等事宜也都需要明确。文章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 标签: 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 司法保护
  • 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 标签: 违法合同 效力性规范 公序良俗 “双方违法判别法”
  • 简介:"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宪法定义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深入认识这一"国宪"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宪法 政治共同体 安身立命 传统国宪
  • 简介: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认为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具特色兼有不足。大陆地区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仍不完善。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经验,将名称统一为公共秩序,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限制其适用范围,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区际公共秩序,选择“客观说”作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在排除外国法或外域法适用后首选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然后再考虑我国大陆地区的本地法。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 立法现状 司法适用 启示
  •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 标签: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 简介:引言概言之,各个学科皆有代表性的权威著作,以体现该学科的最高学术水准并引领其发展方向。在国际私法领域,《戴西和莫里斯冲突法》就被公认为这样一件作品。1896年,该书以《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为名出版了第1版,作者戴西(A.V.Dic—ey)由此享誉西方法学界,获得了与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比肩的历史地位。

  • 标签: 传承历史 冲突法 莫里斯 戴西 映照 修订
  • 简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 标签: 不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法律解释 如实陈述
  • 简介: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各国行政诉讼重要课题之一。司法审查是监督和控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问题并没有作出专项而具体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在该法第5条和第54条规定中寻求司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根据。然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造成理论混乱并给司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实践带来了消极影响。探析行政裁量相关规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不无裨益。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裁量权 司法控制 滥用职权 显失公正
  • 简介:测谎技术作为一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谎言的重要刑事技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国内外理论界对测谎技术的应用和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却莫衷一是,争议颇多。因此文章在分析测谎结论证据资格以及目前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诠释,以期进一步明晰测谎结论在证据网络中的价值。

  • 标签: 测谎结论 证据资格 法律地位 经验型证据
  •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的经验性维度,法治是社会管理的规范性维度。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呈现有正关联、负关联和非关联三种样态,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法治视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也不能简单地将社会管理创新视为法治的规范对象。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的互动,既蕴含着积极的良性互动,也蕴含着消极互动。通过法治化实现理性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理性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法治发展,构成了推动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良性互动的两条基本路径。

  • 标签: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化 基本路径 谱系 规范对象 法治发展
  • 简介:1978年以来,西方法律思想重新进人中国,传播日广,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做出了重大贡献,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学之学科体系、理论范畴、观念体系乃至学术流派等方面的形成和建构。当然,也应明确西方法律思想之贡献的性质,清晰定位其能与不能,处理好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自主性建构与恰当利用西方法律思想的关系。

  • 标签: 西方法学 法学理论体系 贡献 自主性
  • 简介:文章通过分析澳门终审法院的三个行政裁判案例后认为,公、私法二元区分依旧是澳门行政法构建的理论基础。法位阶原则连同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与公、私法二元区分没有实质的关联,即这些原则不是建立在公、私法二元的基础之上。在宪制性法律的层面上,如果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视为公法,在某种层面上则可能带来与私法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倾向。行政法的基础,即公私法二元区分,与宪制性法律所确立的法位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张力。

  • 标签: 公私法 二元论 澳门行政法 理论基础
  • 简介: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存在混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摒弃行政处罚。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 标签: 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罚论 行政收费论 批判
  • 简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七章第六节中论述"中国的奢侈"问题时,认为中国各个皇帝们所实施的道德性措施实际上具有理性经济考量的特质。对于其中反映出的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的应然关系问题,传统理论的论证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严格来讲也具有极大的不足。法律哲学的历史恰就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法律观与以经济理性为标准的法律观的互动史,因而通过法哲学中介并证成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的应然关系极为便利。从法律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来看,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可以用一种新型关系来说明,当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化约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作为论证中介的法律哲学可以证明,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呈现亲和状态,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

  • 标签: 孟德斯鸠 中国 道德哲学要求 经济理性考量 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