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其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究竟是联营关系呢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本案除具有争议额较大、案情复杂的特征以外,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学理论上的问题。笔者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从本案的起诉与反诉、纠纷背景、庭审与辩论和对本案的分析这样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对办理同类案件的同行们有所启迪。一、起诉与反诉1994年12月17日,本案原告人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服务供应公司以被告人烟台拔丝制钉厂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提起诉讼。诉状称:自1989年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根据协议持续着加工承揽关系,由原告人提供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由被告人加工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一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精神,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管理,对其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的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为保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的顺利实施,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外经贸部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