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
简介: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法学中的党纪法规与反腐败斗争之间的紧密联系,通过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案例,分析了党纪法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机制。首先,本文介绍了党纪法规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包括其定义、分类、核心要求以及独特优势。接着,回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程,总结了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党纪法规在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指出了党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最后,本文对未来反腐败斗争进行了展望,提出了加强党纪法规建设、完善反腐败机制等建议,以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通过本研究,不仅深化了对党纪法规与反腐败斗争关系的理解,也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