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安律师:王某曾因捏造、歪曲事实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煽动群众闹事,被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他仍不思悔改,竟与境内外敌对分子串联密谋,成立了所谓的“中国XXXX党”,并制定了组织章程和活动计划,旨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由于缺乏经费、设备等,这一非法组织很难开展活动。杨某是一私营企业的总经理。他同清王某的“遭遇”,认为王某等人成立“中国XXXX党”是好事,便向王某等人提供了人民币10万元,寻呼机和手机各5台,并允许他们在自己公司里聚会。王某等人得到资助后,肆意进行活动,发展组织,印刷反动书刊,甚至召开所谓记者招待会,公然叫嚣要结束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统
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