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中国的仲裁机构适用《公约》的依据。我国的仲裁机构倾向于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约》,这与我国的仲裁机构的"司法性"特点有关。间接适用《公约》符合仲裁的民间性和契约性,也符合我国的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影响了我国的仲裁机构间接适用《公约》,应当取消该项保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公约》,意味着把《公约》作为合同条款。在我国区际商业纠纷中也可以适用《公约》进行制裁。
简介: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争议与日俱增,因此,快速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途径对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即将推出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下称金融规则),特意走访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文杰。以下为访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