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简介:“十五”计划明确指出,在未来的一个阶段,我国将以科技进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财政也将适时地加大对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数据,发达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平均为2.9%,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一般在1%左右,而我国的这一项指标则更低,并且多年来改观不大,1995-1996年均为0.5%左右。的确,如果说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差距的实质表现在科技差距方面,则政府投入的悬殊应是导致这种科技差距的关键性原因。然而,我们在探讨促进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方式时,不应只一味地强调我国财政支出与别的国家有多大的差距,而应着重弄清楚科技发展哪些方面需要财政支持、怎样的财政支持方式才能真正有助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用何种评判标准来检验财政支持确实促进了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简介: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和那些地方的法定范围。从另一个角度讲,刑法的空间效力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不仅为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确定了明确的对象与地域范围;也为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不管通过何种形式,都必须确定其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与有关外国刑事管辖权的交叉与冲突。所以,确定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刑事管辖权,涉及到许多国际法上的问题。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