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简介:摘要当今时代,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离不开电力的支持。而电力的来源目前大多是依靠煤炭等资源进行火力发电,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层次逐渐升高,人们开始认为通过这些不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已不是长久之计,不仅会消耗大量的地球资源,也会产生巨大的环境破坏效果,所以运用太阳能等新型清洁资源就成为了未来电力发展的主要依靠手段。目前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光伏并网发电必定在未来的电力发展中占据主导位置。本文主要针对太阳能如何进行光伏发电进行了说明,并且讨论了现阶段我国以及世界的光伏电站工作状态,最后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发展趋势对未来进行了展望。希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将为世界带来更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