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简介:中国-东盟关系经历25年的正式交往,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取得巨大的经贸成就,但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尚未实现的战略诉求。近年来随着双方的实力差距不断加大和受域外国家介入的南海争端干扰,中国-东盟关系在高端政治领域的发展滞缓,东盟对中国的安全疑虑不断增强。本文以包容理论分析中国-东盟关系中东盟“经济上依靠中国,安全上依靠美国”二元关系格局的形成原因,依据国际关系中既有权力对崛起权力的一般包容规律解释中国为何在经济领域获得东盟的积极包容.在安全领域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包容进展。以包容理论中物理能力、身份认知、目标行为体的内部决策机制维度解释促进中国-东盟经济包容的原因和双方历史纠纷、地缘基础、南海争端等变量对安全包容的负面影响,认为中国因改革开放后准确把握时机、审慎推动合作的低姿态获得东盟在经济领域的包容与信任,但随实力增长而趋于激进的行为使东盟加深中国进攻性意象的认知,加之域外国家介入、亚太地缘政治风险,要求中国应在追求大国权力地位的全包容进程中继续坚持战略审慎的心态与行为。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