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张学良以80岁高龄移居美国夏威夷之后,1996年将自己一生珍藏的大量文物与资料捐赠给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下称“哥大”)巴特勒图书馆(ButlerLibrary)。巴特勒图书馆六楼设立“毅获书斋”,存放张学良的诸多文物,约有5000件左右中文资料,有张学良口述历史录音磁带及4873页的文字,并遵守2002年以后面世的约定。检索哥大收藏张学良档案中有关西安事变信札与档案原件(主要存放于box1、box2),信札中不乏故旧亲信与朋友的问候,其中有杨虎城以及张学良旧部往来信札,反映了西北诸方对于张学良赴南京后形势估计不足,东北军少壮派激进冒险导致局势恶化,以及张学良后来认清形势,极力督促杨虎城部以及东北军旧部服从国民政府,反对内战,以抗日大局为重,避免了一触即发的内战。文献显示时间表明当时张学良已经身陷囹圄,陷于管制之中,文件内容或经过国民党中央审查,或经过张学良选择性保留,虽不能知“全豹”,但至少也可以让我们得以“窥一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以往研究之不足。
简介:山林川泽作为自然资源,原则上是对所有人无偿开放的。从整体上看,在殷周邑制国家时代,族长与氏族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规约对山林川泽资源进行共同利用,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私共利”。至迟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山泽君主私有化的倾向,进入帝国时代之后,这一倾向又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然而在专制王权下,“公私共利”的原则却依然存在。在山泽禁区内,历代帝王通过实施“弛山泽之禁”以实现所谓的“公私共利”,实质上是掩盖山泽私有进一步强化的手段。在禁区外的山泽区域,通过“公私共利”的利用规定,一方面是君主与实力阶层在山泽占有问题上达成的一种妥协;同时,亦是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再生产手段的重要方式,但从实践层面而言,这种“公私共利”并不能真正实现,体现出古代国家权力在维护民众再生产方面的缺陷。
简介: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