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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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一些高级法院请示,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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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