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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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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