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功能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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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激增。然而,其在实践中异化成比看守所羁押更强的强制措施,并成为贿赂窝案的重要侦查手段,完全未能实现其替代逮捕的预设功能。其内在成因在于法定适用条件的模糊性、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的法定限制以及对办案安全的忧虑等。改革的进路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监视居住住所内的行动自由,以区别于羁押措施,更不能将其改造成羁押措施。同时,应当合理发挥监视居住对于侦查的保障功能,并防治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非法讯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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