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莫忘“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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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下岗职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权益。下岗职工除享有“再就业”权利外,还有“六权”切莫忘记。一、书面通知权。若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劳动者下岗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便做出下岗决定,劳动者有权以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抗辩,拒绝下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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