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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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们在对某省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福利企业退税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擅自扩大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福利退税必须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被查企业中,却有一些福利企业并非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它们有的由国有企业举办,举办企业或将其本身生产的产品转移给福利企业销售,或为福利企业提供技术,安插人员。福利企业享受退税,举办企业也可从中得到好处;有的由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财会》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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