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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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备财产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流转性等基本属性,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智力性和虚拟性特征,但本质上还是"秘密窃取"行为,而且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所以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可以根据玩家虚拟财产取得方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盗窃数额认定方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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