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理基层处、所对外担保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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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担保,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当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时,有违约责任一方的当事人的担保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经济责任。关于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均明令禁止。但是仍有极个别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果专业银行县(区)支行发现基层分理处、营业所对外提供了经济担保,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决不可等闲视之,任其发展。换句话说即发现毒苗露出头,就要赶紧铲除掉,否则毒水横流,贻害无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金纵横》 1993年1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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