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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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一)总会计师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同时,我们也知道《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设定的会计前提条件是为会计主体服务。那么,企业中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即要为会计主体服务,又承担着监督会计主体的职能,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具有双重性职能,赋予了他们双重身份,既为监督者,又为被领导者,领导者是被监督对象,被领导者是监督的主体。实践表明,这种矛盾的监督机制对现实的财务管理是难以奏效的。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国家把经营决策的权力下放给企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与企业》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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